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68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县**镇**村**队**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区**路**街**座**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郭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前往被害人苏某某在**区**街道**路的店铺里,向被害人苏某某借款15000元,然后被告人郭某某自称有一客户门窗的订单,因以资金不足无法在广雅门窗厂下单,和被害人苏某某商谈合作一起做生意。被告人郭某某将一间别墅的门窗图纸发给广雅门窗厂要求给出报价,广雅门窗厂给出报价后,郭某某并没有与该厂做生意,而是将广雅门窗厂的报价转发给被害人苏某某,谎称已经谈成生意,欺骗被害人苏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至10月30日期间向其转账人民币共59047元。
2019年11月上旬,被告人郭某某在网上用软件合成一张假房产证并向被害人苏某某出示,以需要资金赎回该房产证为由,诈骗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11月中旬,被告人郭某某虚构重庆有生意订单,诈骗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55000元。
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郭某某虚构贵州有客户生意订单,诈骗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为了便于继续瞒骗被害人苏某某,转账返还给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8000元。被告人将诈骗所得的款项用于赌博和还赌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3.证人林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书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1104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玉筠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