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768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郭某甲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仍向他人虚构投资公交线路、倒卖香榧、山核桃等事实,以借款、投资等名义从被害人郭某乙、俞某某、沈某某、周某某、胡某某、方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吴某某、蔡某某、俞某某、杜某某、蒋某某等三十余人处骗取人民币300万余元,所骗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以及个人开支等。
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郭某甲无力还款,潜逃至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藏匿。2019年4月15日,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在广丰区**街道**超市抓获被告人郭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欠条、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楼某甲、楼某乙、何某某、葛某某、郭某丙、郭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俞某某、杜某某、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杰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被羁押在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