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至案发,被告人郭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名向他人借款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从被害人郑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孟某某 处骗得资金合计40余万元。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已支付被害人共计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流水、借条、取款凭证、聊天记录、催款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得他人共计4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
二O一九年一月十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电话139*******;
2、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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