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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庆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11月13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案由山东省庆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同王福利(已判决)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收取白玉平(已判决)价税合计4.3%-4.4%的开票费,通过李西望(已判决)从南京王卫平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向白玉平经营的庆云县宏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1698496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抵扣。

另查明,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资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庆云县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系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发现漏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芦广庆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静海区*********。

2.侦查卷宗4册。

3.证人名单(鉴定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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