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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虚开发票案)_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公刑诉〔2018〕28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68********,满族,初中文化,企业负责人,某清洁用具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镇,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7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初,时任突泉县某清洁用具有限公司经理的被告人郭某某为领取扶持资金,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以4500元购买了发票显示销货单位为:乌兰浩特广瑞商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529600元的,虚假的内蒙古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查突泉县某清洁用具有限公司与乌兰浩特广瑞商贸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自然信息;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发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条件下购买内蒙古虚假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并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清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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