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50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9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郭某某通过网络购买税盘、印章、电脑、打印机、空白发票等作案工具,在惠东县平山街道黄排居委钟山岭二巷*号其住屋内为他人虚开发票牟利。经查,郭某某以“深圳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药店”等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315份,总金额120多万元人民币,并从中获利6000多元人民币。同年6月3日,公安机关将郭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敏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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