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公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区**幢**单元***。因涉嫌职务侵占,2017年12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2019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自2011年5月至2016年12月份,担任山东****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驻**办事处销售员,负责销售山东****电子有限公司的电源设备并回收货款。2016年被告人郭某某在履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伪造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科技有限公司两个公司的电源设备购买合同,从山东**骗取电源设备11台,总价值达129000元,山东**按照其伪造的合同将货发至其约定的地点。被告人郭某某将其中9台电源设备以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经查该公司名义法人是郭某某妻子孟某,但实际经营人是郭某某)的名义,出售给苏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再将设备卖给苏州**电器有限公司。1台原价14000元的设备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青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另1台价值5000元的电源设备以6600元的价格卖给无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将卖得的货款12万4千元打入被告人郭某某指定的苏州**对公账户,用于自己开设的苏州**的生产经营和归其个人使用,另5000元存在无锡***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2017年12月,被告人郭某某得知公安机关调查其职务侵占案件时,为逃避责任,委托无锡***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江某某通过对公账户将郭某某伪造的无锡***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中的71000元货款归还山东**公司。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委托苏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某某通过其公司对公账户打入山东**公司对公账户58000元。在此期间,销售给苏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台电源设备价值22000元、销售给苏州**电子有限公司电源设备后老板周某某付给郭某某100000元、销售给昆山**电子有限公司2台价值4400元电源设备、销售给镇江**电气设备有限公司1台价值2200元电源设备、销售给无锡**电子实业有限公司8台价值17500元电源设备、销售给上海**、苏州**公司15台价值32230元电源设备、销售给苏州市***1800元设备、销售给苏州***电气有限公司22500元设备、直接发货给苏州办事处郭某某5台价值19900元电源设备销售后收到货款未交回山东**公司,或者购货单位退货后郭某某没有将客户退回的电源设备退回山东**公司。综上,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数额总计35153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健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鉴定人1份;
4.光盘2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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