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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公诉刑诉〔2018〕615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37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移动通讯部大客户主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镇**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7月6日至8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6月23日至7月6日、自2018年9月8日至9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8月至2009年6月间,被告人郭某某在担任某设备有限公司移动通讯部大客户主管期间,利用其负责的向北京**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销售联想牌手机,负责供货、对账、结算、退换货物等职务便利,侵占泰亚**公司**电器公司的手机共计2200台,价值人民币1741178元,侵占**电器公司退回**公司的手机467台,价值人民币295269元,以上共计价值人民币2036447元。2010年7月、8月,被告人郭某某退赔**公司共计人民币500000元。

经**公司报案,被告人郭某某于2018年2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库单、进货清单、入库退库明细、退库单、结算清单、授权书、劳动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何某、胡某、王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中守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据材料:身份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邹振
助理检察员: 李珊

2018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七册;检察证据卷宗一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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