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组织传销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111966********,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鹤壁市人,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9年8月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9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开始,被告人郭某某与白某某、元双全、杨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为首的传销组织在广西钦州市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参加“消费资本运作”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该传销组织要求下线先交纳500元(人民币,下同)的入门费,再按一份份额3300元进行申购,并依照层级排位、级别和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积累份额数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郭某某组织的 “资本运作”传销模式为五级三阶制,要晋升就必须发展下线,下线越多级别越高,工资和提成也就越多。被告人郭某某为该传销组织的五平台老总,负责该传销组织体系的运作,组织五平台老总会议,安排学习组人员宣传“消费资本运作”,协调资金管理组人员的收钱工作,操纵体系里面的资金及工资发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以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以此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福广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