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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7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园**小区**号,住宁夏银川市金某某**室。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杭州我是小丑科技有限公司是实际控制人叶某某(已判决)等人使用沈某某的身份信息于2018年1月3日在杭州市萧山区注册成立,该公司开发运营了一款名为“IAMCLOWN(我是小丑)”(简称“IAC”)手机APP软件程序,宣称利用社交软件传播广告就能收益,以互联网为载体,以推荐注册加入的形式发展会员,要求加入者缴纳费用获取加入及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形成上下级层级关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壮大传销组织,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通过传销活动大肆骗取财物。平台采取会员注册制,新旧会员必须交纳200元的激活费用给平台,由上线拿到激活码对新会员进行激活,激活成功新会员取得购买平台虚拟种子获取静态收益和发展下线获利动态收益的资格。该平台会员分为10个级别:分别是M1至M10级。会员级别的划分以发展下线会员的数量和级别为主要依据。注册并成功购买一笔种子即晋升为M1级;M1发展3个M1晋升为M2;M2发展3个M2晋升为M3;M3发展3个M3晋升为M4.......以此类推,M9发展3个M9晋升为M10级。会员级别越高享受的静态收益比例越高,享受发展下线推荐奖的层级越多。运营模式为:会员之间以平台虚拟的种子作为交易对象,会员根据级别的不同每次限购1-20颗种子,每颗种子2000元。1个计时周期10天内播种1-4次,48小时之内只能播种1次。提交购买订单后,系统24小时内匹配,匹配后24小时内打款,24小时内确认收款并评价。买入后,种子以每日1-2.8%的速度成长,7天后可以收割,如不收割则21天后强制收割。收割后种子转到梦想背包并停止成长。卖出种子时需有一个成长中的订单。上线会员根据伞下会员购买种子的数量按照0.2-6%的比例获取奖励进入奖金背包。梦想背包1颗起卖且需0.25的倍数,奖金背包0.5颗起卖且需0.5的倍数。梦想背包种子没有次数的限制。

2018年6月26日该传销组织将IAC资金互助平台改版为ADC挖矿平台,植入IAC会员数据,运作模式、运营模式等同于IAC,种子改为C币,会员级别由M1-M10改为L1-L10,梦想背包改为矿场,资金背包改为云矿场。

20l8年1月,被告人郭某某经马某某(已判决)介绍注册成为IAC平台会员。郭某某为获取平台静态、动态奖励,在银川市金某某注册成立银川市金某某龙卷风计算机软件服务部,在该工作室内通过组建微信群、口口相传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何某某、孙某某、谢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人参与IAC传销活动,并按照上下层级关系放置在自己伞下以此获利。经鉴定,郭某某在该传销组织中会员级别为L7,总层级18层,下线会员14227名,其中有效会员13586名,涉案金额50878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销人员层级图、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孙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杭州我是小丑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IAMCLOWN”(简称“IAC”)软件程序,以互联网为交易平台,以提供网络推广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加入者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行为。被告人郭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成立服务部,通过微信、培训会等途径传播该传销组织,同时积极发展下线会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有效会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涉及传销资金累计达2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传销组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经马某某发展成为下线,在该传销组织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郭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改宁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六册和散页材料8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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