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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甲等人以“1040阳光工程”为诱饵,组织会员进行听课洗脑,宣称投资人民币69800元成为会员,一周后能得到人民币19000元的返利,要求参加者积极发展下线,发展一名下线奖励人民币6000元,发展人数达到29人后获得出局资格,出局后可得人民币1040万元。按照投资金额及发展下线人数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五个级别,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截止目前,被告人郭某甲共发展下线会员21层35人,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人民币237.7万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6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郭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郭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1040阳光工程”为诱饵,组织会员进行听课洗脑,宣称投资人民币69800元成为会员,一周后能得到人民币19000元的返利,要求参加者积极发展下线,发展一名下线奖励人民币6000元,发展人数达到29人后获得出局资格,出局后可得人民币1040万元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入会费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强

朱廷磊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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