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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身份证号码53300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0000元。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多个团队进行管理,团队之间存在相互合并等情况,团队由老总领导,团队内设立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窗口、能力总管、能力配合窗口等职务,负责团队的运转。

2017年年初,被告人郭某某加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且该组织层级已达3级以上,组织成员已达30人以上。2018年郭某某担任该团队的老总职务。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李某某、番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胡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迅

检察官助理:孔令秋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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