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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等6人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罪一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家住保靖县迁陵镇朝阳**组,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

胡某某,绰号庆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2********,土家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家住保靖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

向某某,绰号猴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0********,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家住保靖县**镇**组,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

彭某某,绰号“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80********,土家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家住保靖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

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家住保靖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

杨某某,绰号“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家住保靖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胡某某等6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6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非法拘禁罪

2014年11月,向某丙向被告人郭某某借款两万元,同时,向某丙还欠另一被告人向某某五万元。11月30日,因向某丙没有按时还钱,郭某某打电话邀约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又邀约了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将向某丙控制在保靖县邮政宾馆**房间内,白天由郭某某、胡某某、彭某某三人看守向某丙,并催促其还钱,晚上由刘某某和杨某某看守,不准其离开。期间,向某某也安排人将向某丙控制在宾馆房间,叫其还钱。至12月3日,向某丙姐姐为其债务做担保,郭某某、向某某等人才将向某丙放走。

2.敲诈勒索罪

在控制向某丙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和胡某某以看守向某丙需要开支及借款利息为由,强行要向某丙写了五万元的欠条。2014年12月5日,向某丙的姐姐替其向郭某某等人还了这5万元。除去向某丙欠郭某某等人的2万元,郭某某与胡某某实际向向某丙强行索要了3万元。

3.非法经营罪

2014年6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为谋取利益,在保靖县**镇其经营的“名门**”婚纱店内,利用其店铺的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或者先垫资代信用卡持卡人归还已到还款期限的透支款,然后再用POS机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取回垫资款。郭某某为持卡人取现或代还款后,按照刷卡金额0.5%-2%的比例向持卡人收取手续费。经统计,郭某某给他人刷卡套现共计912次,总金额为10161524.99元。

4.开设赌场罪

2017年3月21日至4月14日,郭某某与包某某(已判刑)在保靖县**镇**大厦**楼**栋民居内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并安排彭某某和田某某管理该赌场,直至2017年4月14日晚被公安机关查封。

2019年7月16日,郭某某、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刘某某被传唤到案;7月17日,向某某被传唤到案,杨某某被抓获到案;7月19日,彭某某主动到保靖县公安局投案。六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4月17日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住宿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刷卡统计表等书证;2.证人向某甲、向某乙、彭某甲、贾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胡某某、向某某、彭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和同案包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敲诈勒索他人钱财3万元,数额较大;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敲诈勒索他人钱财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为索取债务,指使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受他人邀约,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胡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本案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均系共同犯罪,郭某某、胡某某在非法拘禁罪中起邀约、指使等主要作用,在敲诈勒索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彭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在非法拘禁案中起看守等次要作用,系从犯,郭某某在开设赌场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野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湘西州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彭某某、向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3.证人名单;

_4.《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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