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19〕70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6********,汉族,初中,青岛**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村**号,住黄岛区江山路**小区2-501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住黄岛区**小区**号楼804户。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结伙被告人朱某某为非法获取利益,共同出资安排刘青等人先后注册了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等20余家公司并在青岛市黄岛区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办理公司对公账户,后将办理的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等20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密码、结算卡、U盾、公司公章、公司财务章、法人章每套以4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张鹏等人非法获利,后将买卖出去的对公账户通过登报挂失等手段补办银行结算卡,从郭某某、朱某某的暂住处依法扣押所持有的傅晓星等人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结算卡共计2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两人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森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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