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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等十一人串通投标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6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路**号**栋**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10月25被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6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现住景洪市**花园小区**期**单元**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10月25被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小区**栋**室,务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10月25被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玉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6********,傣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01年12月28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10月25被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现住景洪市**弄**栋**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10月25被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3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现住景洪市**栋**单元**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10月25被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10月25被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现住景洪市**小区**栋**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10月25被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玉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3********,傣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小区**组**栋**单元**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10月25被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8********,白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10月25被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玉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5********,傣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现住景洪市**小区**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9年10月25被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等十一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4月2日)、(自2019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5日“景洪市某局某队业务技术用房(施工招标)”项目报名竞标,被告人周某某为法人代表的西双版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支付费用的方式,借用了云南某建筑有限公司、云南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宣威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云南某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的资质,连同自己的某西双版纳某建筑有限公司一同串通投标上述项目。在投标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让其就上述项目同时制作六家投标公司的商务标,并支付被告人李某某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将六家投标公司商务标交给被告人玉某某制作,并支付被告人玉某某人民币9600元。该项目最终中标公司为西双版纳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格为人民币1367万元。

2、2017年8月28日“景洪市某幼儿园建设项目二期(施工招标)”项目报名竞标,被告人周某某为法人代表的西双版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支付费用的方式,借用了曲靖市某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某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的资质,连同自己的西双版纳某建筑有限公司一同串通投标上述项目。在投标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让其就上述项目同时制作十家投标公司的商务标,并支付李某某人民币20000元,李某某将十家投标公司商务标交给被告人玉某某制作,并支付玉某某人民币16000元。该项目最终中标公司为西双版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格为人民币507万元。

3、2017年9月4日“西双版纳州某场所改建”项目报名竞标,被告人郭某某实际控制的西双版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暂无投标资格,出资借用了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某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和自己公司串通投标上述项目。在竞标过程中,西双版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杞某某,按照公司安排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就上述项目同时制作三家投标公司商标标书,并支付李某某人民币6000元费用,李某某将三家公司商务标的制作交给被告人玉某某,并支付了玉某某人民币4800元。最终该项目由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人民币676万元。

4、2018年3月21日“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某村民委员会活动场所(施工招标)”项目报名竞标,被告人尤某某找到被告人玉某甲,让其帮忙找五家公司来围标上述项目,并支付一定的费用。玉某甲通过支付资料费的方式,找到了西双版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洪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同自己代理的普洱某建筑有限公司及云南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一共使用了五家公司串通投标上述项目。在竞标过程中,玉某甲找到被告人玉某某,就上述项目同时制作四家投标公司商标标(景洪市某建筑有限公司并未通过资格预审,不需要制作商务标),并支付玉某某费用人民币8000元,玉某某在制作好上述项目商务标后,交由玉某甲去参与投标。最终该项目由西双版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人民币388万元。被告人尤某某从西双版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到该工程项目。

5、2016年09月02日“景洪市某扶贫搬迁建设项目村内基础设施工程——勐龙镇某村委会某村小组安置点(施工招标)”项目报名竞标,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某,同时借用了西双版纳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宣威市某建筑建材公司、云南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甲建设集团昆明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洪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等七家公司资质,串通投标上述项目。在竞标过程中,唐某某找到被告人玉某乙,就上述投标项目让其同时制作七家投标公司商务标,玉某乙在做好商务标后,发送给被告人玉某某进行解锁,玉某某随后将制作好的商务标发送给被告人吕某某(另案处理)进行解锁,以避免电子评标系统查出其串通投标的行为。最终该项目由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人民币406万元。被告人刘某某从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到该工程项目。

6、2017年6月29日“景洪市某乡2016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增量奖金建设项目三、四标段(施工招标)第三标段”项目报名竞标,被告人叶某某为法人代表的西双版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资借用了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甲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连同自己的西双版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上述项目。在竞标过程中,西双版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按照公司安排找到被告人李某甲,就上述项目同时制作四家投标公司商标标,并支付李某甲费用,李某甲将四家公司商务标的制作交给被告人被告人玉某某,并支付了玉某某9000元,玉某某在制作好上述项目商务标后,将制作好的商务标发送给吕某某(另案处理)进行解锁,以避免电子评标系统查出其串通投标的行为。最终该项目由四川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人民币385万元。被告人叶某某从四川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到该工程项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存档资料复印件一套、西双版纳州某场所改造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存档资料意见一套、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情况说明、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某村民委员会活动场所项目公开招标存档资料复印件一套、西双版纳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合作协议、景洪市某幼儿园建设项目二期公开招标存档资料复印件一套、景洪市易地扶搬迁建设项目村内基础设施工程—某镇某村委会某村小组安置点项目公开招标存档资料复印件一套、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景洪市某乡2016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增量奖金建设项目三、四标段(施工招标)第三标段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存档资料复印件一套、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2.证人吕某某、杞某某、黎某某、孙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玉某某、尤某某、叶某某、玉某甲、玉某乙、李某甲、刘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玉某某、李某某、玉某甲、李某甲、玉某乙为谋取利益,替投标公司制作虚假标书串通竞标;周某某、郭某某和借用的其他公司资质串通投标;尤某某、叶某某、刘某某、唐某某借用其他公司资质串通投标后承包中标标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福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等十一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819****郭某某、1388793****周某某、1388790****李某某、1508767****玉某某、1398813****尤某某、1828801****叶某某、1388791****玉某甲、1866915****玉某乙、1398812****李某甲、1390881****刘某某、1388791****唐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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