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诉刑诉〔2016〕2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号。1984 年4月因犯强奸罪、流氓罪被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抚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金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69********,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抚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倪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屯**栋**号。2007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抚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佟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街**栋**单元**号。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抚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金某某、倪某乙、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为牟取利益向被告人金某某借款4万元,在四川成都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欲向他人贩卖。2015年8月21日郭某某将购买的甲基苯丙胺通过快递邮寄到营口市鲅鱼圈区,8月22日郭某某携带其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从成都坐飞机到大连,又乘车来到鲅鱼圈区宋屯新区***号楼1***单元***室金某某的租住处,8月25日金某某将郭某某邮寄的甲基苯丙胺取回,郭某某将200余克甲基苯丙胺抵顶给金某某用于偿还借款,后准备离开时,与金某某一起被公安机关抓获。在郭某某随身携带的旅行箱和金某某住处查获大量可疑晶体和红色药片。经鉴定,公安机关从郭某某处缴获的浅黄色晶体24袋,净重1114.0克,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9.0%;红色药片4袋,净重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3.5%;从金某某处缴获的黄色晶体4袋,净重228.4 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9.2%;白色晶体23袋,净重49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5.2%。
被告人金某某为牟取利益,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中,向倪某甲贩卖三次共计85克;向佟某某贩卖一次,约10.9克;向刘某某贩卖两次共计7克。
被告人倪某甲为牟取利益,多次向王某某、李某某、柴某某、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其中,向王某某贩卖六次,共计43克;向李某某贩卖三次,共计1.5克;以300元每克向柴进贩卖甲基苯丙胺133克。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倪某甲在抚顺市顺城区宁远街金凯撒洗浴楼上其租住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并查获大量可疑晶体及红色药片。经鉴定,公安机关从倪某甲处缴获的白色晶体9袋,净重63.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片1瓶,净重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佟某某为牟取利益,多次向潘某某、王某某、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其中,向王某某贩卖三次,共计2.8克;向薄某某贩卖0.5克。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佟某某在新华街乐购B座楼下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大量可疑晶体及红色药片。经鉴定,公安机关从某某某处缴获的白色晶体18袋,净重10.9克;红色药片1袋,净重0.1克;浅黄色粉末净重0.1 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缴的甲基苯丙胺等;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金某某、倪某甲、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等;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为牟取利益,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为贩卖而向他人购买并非法运输,共计1370.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二款(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是毒品仍然购买并多次向他人贩卖,共计829.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二款(一)项、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甲为牟取利益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多次向他人贩卖,共计24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二款(一)项、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佟某某为牟取利益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多次向他人贩卖,共计14.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三款、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博
代理检察员: 王天呈
2016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金某某、倪某甲、佟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七册;
3、证人及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