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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等人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某,绰号“**”、“**”),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幢**室。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1996年1月19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8月6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8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2年8月29日被假释,2014年5月12日假释考验期满;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德化县公安局从莆田监狱押回。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幢**梯**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某某(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德化县**镇**路**号**幢**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7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09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7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于2012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幢**梯**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月12日被德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章某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事实

2014年以来,被告人郭某某以德化县浔中镇浔北西路3-1号茶叶店为活动据点,长期向社会和赌场发放高利贷,先后纠集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章某某、陈某某等人非法讨债,形成一个以被告人郭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章某某、陈某某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形成以来,被告人郭某某组织、指使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章某某、陈某某等人大肆在德化县龙浔镇、浔中镇等城关地区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事实,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的事实

1.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郭某某因向陈某甲讨要非法债务未果,便指使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被告人郑某某又约上苏某某,三人到陈某甲位于德化县**镇**区的宏祥陶瓷厂内,采取贴身跟随的方式向陈某甲讨债。陈某甲多次要求以上人员离开,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均以未收到被告人郭某某指令为由予以拒绝。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和苏某某在该厂办公室吃、住及尾随陈某甲两天两夜,严重扰乱陈某甲正常生活及瓷厂办公秩序,后扣押陈某甲的闽******丰田佳美轿车并交由被告人郑某某使用大半年,直至被告人郑某某使用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才予以归还。

2.2016年间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为向陈某甲讨要非法债务,到陈某甲位于德化县**镇**村**幢**室住宅门口,因陈某甲家中无人,便持拖把伸入陈某甲住宅的卫生间进行敲打,导致卫生间玻璃损毁、水龙头损坏水流不止。

3.2017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以李某乙欠郑某甲债务、其帮忙讨债为由,授意被告人章某某、郑某某将李某乙强行从德化县龙浔镇进城大道附近带至德化县浔中镇浔北西路3-1号茶叶店内,又强行扣押李某乙的轿车,李某乙父亲李某丙报警后,郭某某才将轿车归还。

4.2017年6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在德化县浔中镇世科村店内因向郑某乙讨要非法债务未果,便授意被告人郑某某等人将郑某乙带至郑某乙姐姐郑某丙位于德化县龙浔镇宝美开发区的**陶瓷分厂进行讨债,双方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郑某某踢踹瓷厂卷帘门,致卷帘门损毁。

5.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在德化县浔中镇世科村店内因向李某甲催讨非法债务未果,后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在德化县浔中镇浔北西路3-1号茶叶店内殴打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出警记录,机动车登记证等书证;

2.证人证言:李某丙、林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郑某乙、陈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郭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侦查实验: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二)非法侵入住宅的事实

2016年5月份间,被告人郭某某为向陈某甲讨要非法债务,指使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到陈某甲所在的德化县**镇**村**幢**室住宅讨债,因陈某甲无法偿还债务,被告人张某某便强行滞留在陈某甲家中,陈某甲多次要求其离开,其以没有收到被告人郭某某的指令为由拒绝离开,并在陈某甲家中吃、住长达两天一夜,严重扰乱陈某甲及其家人正常生活,直至中间人李某出面与被告人郭某某协商,被告人郭某某才授意被告人张某某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李某、陈某丙、涂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郭某某、郑某某、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侦查实验: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三)非法拘禁的事实

1.2015年的一天中午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为向赖某某讨要非法债务,伙同被告人郑某某、林某炜(另案处理)等人强行将赖某某从德化县龙浔镇速8酒店附近带至德化县浔中镇浔北西路3-1号茶叶店内,非法剥夺赖某某人身自由半小时以上。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对赖某某进行殴打,致赖某某受伤。

2.2017年间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为向陈某兴讨要赌债,伙同被告人章某某将陈某兴扣留在浔北西路3-1号茶叶店内。期间,被告人章某某拿钳子要以夹指甲进行恐吓、将陈某兴头部按至蹲盆要让其喝厕所水等威胁、侮辱的手段向陈某兴施压,逼迫陈某兴还债。

3.2017年5月份的一天晚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为向陈某乙讨要非法债务,伙同被告人章某某强行将陈某乙强行从德化县龙浔镇坪埔带至德化县浔中镇浔北西路3-1号茶叶店内,后又带至大樟树旁的一处店内拘禁,直至凌晨4时许陈某乙趁看守人员王某某不备逃跑。期间,陈某乙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6个多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张某治、林某灯、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某、陈某乙、陈某兴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郭某某、郑某某、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侦查实验: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四)开设赌场的事实

1.2017年5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在德化县浔中镇浔北西路3-1号茶叶店内开设赌场,以麻将、扑克牌为赌具,以“自摸”、“尤金”、“十三水”的方式组织他人赌博,赌场持续约两个月,赌场开设期间,犯罪嫌疑郭某某相继安排被告人章某某、罗某某(另案处理)抽水,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千元。

2.2017年5、6月份期间,被告人郭某某为非法获利,相继在德化县浔中镇仙境村、唐寨山森林公园附近等地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为赌具,以“天地贡”、“三公”等形式组织他人赌博,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安排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从中抽水渔利并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人民币10万元赚取高额利息。被告人郭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6千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3千元。

3.2017年6、7月份左右,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安排指使被告人陈某某到郑某伟(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德化县浔中镇**种养殖专业合作**村村部旁溪边的矮厝开设的赌场发放高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曾某某、李某甲、郭某甲等人证言;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郭某某、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侦查实验: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

2019年7月份至2020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相继在德化县龙浔镇双渔新村23号民房、塔尖9号民房101室、浔中镇世科村大红庄酒楼对面山上破厝等地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为赌具,以“流鱼”的形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被告人陈某某与王某某等人从中抽水牟利。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曾某某、黄某某、李某平等人陈述;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侦查实验: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其它综合证据: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工作说明等;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章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章某某、陈某某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犯罪集团。被告人郭某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章某某、陈某某积极参与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为讨要债务伙同或指使他人实施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任意拦截他人、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情节恶劣;为讨要债务多次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为讨要债务指使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为非法获利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实施损毁公私财物、任意拦截他人、占用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假释期满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发前,被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为非法获利,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伙同被告人郭某某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受人指使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为非法获利,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事实,该部分犯罪事实以自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章某某受人指使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侮辱、恐吓等行为,为非法获利,伙同同案犯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章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春荣  林仁耀

检察官助理:  苏龙川  廖玉蓉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章某某、陈某某均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五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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