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51********,汉族,农民,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乡**村**号。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6年3月4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9日被定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12日被定兴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9月12日被定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现在家中。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定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定兴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定兴县**乡**村村西,用扒钩、锤子撬开三个灌溉用机井房的锁,用钢筋剪剪断机井房内的电缆,准备偷走电缆和锁时,被**村村民贯某某、高某甲、高某乙当场抓住。2015年大秋前后,被告人郭某某先后到定兴县**乡**村,盗窃并破坏五个灌溉用机井房内的灌溉设备及电缆;到**村盗窃并破坏五个灌溉用机井房内的灌溉设备及电缆;到**村盗窃并破坏四个灌溉用机井房内的灌溉设备及电缆;到**乡**村盗窃并破坏五个灌溉用机井房内的灌溉设备及电缆;到**村盗窃并破坏四个灌溉用机井房内的灌溉设备及电缆;到**乡**村盗窃并破坏一个灌溉用机井房内的灌溉设备及电缆。
综上,被告人郭某某盗窃并破坏的正常使用的灌溉用机井房共计27个,维修费用共计6550元。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查破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文件、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定兴县供电公司**供电所证明、定兴县供电公司**供电所证明、定兴县看守所证明、定兴县公安局证明、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人高某乙、李某甲、高某甲、贯某某、王某某、焦某某、谷某某、杨某某、李某乙、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保外医学诊断证明书;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破坏正在使用的灌溉用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5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邵 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