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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罪、危险驾驶罪)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95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14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镇**里村**;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7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1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经珠海市斗门区检察院批准,2019年3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2020年3月23日因不适合羁押取保候审;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8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香洲区明珠南路猫族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向某某在座位上睡觉之机,将被害人装在裤袋里的苹果7 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 1213元)盗走,得手后逃离现场。

2.2019年7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珠海市斗门区新堂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超毅网吧路段时,碰撞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CUX****号小轿车车尾部,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被告人郭某某抽取血样进行乙醇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78.7mg/100ml。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郭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向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物证;4.价格认定书;5.鉴定意见;6.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7.监控录像;8.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妮兰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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