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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9日被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赣******雪佛兰轿车窜至龙南县龙南镇金塘花苑北门边上,盗得张某某蓝色南骏牌货车上的2个电瓶。经鉴定,被盗的2个电瓶的价值为1261元。

2、2019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赣******雪佛兰轿车窜至龙南县龙南镇金塘花苑北门,盗得赖某某红色华山牌货车上的2个电瓶。经鉴定,被盗的2个电瓶的价值为1209元。

3、2019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赣******雪佛兰轿车窜至龙南县龙南镇金塘花苑北门对面,盗得林某某蓝色奥铃牌货车上的1个电瓶。经鉴定,被盗的1个电瓶的价值为485.1元。

4、2019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赣******雪佛兰轿车窜至龙南县龙南镇金塘花苑北门边上,盗得李某某蓝色龙马牌货车上的2个电瓶。经鉴定,被盗的2个电瓶的价值为559元。

5、2019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赣******雪佛兰轿车窜至龙南县龙南镇金塘花苑西门转盘处,盗得吴某某红色福田牌货车上的2个电瓶。经鉴定,被盗的2个电瓶的价值为351元。

6、2019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赣******雪佛兰轿车窜至龙南县龙南镇金塘花苑西门转盘处,盗得刘某某蓝色南骏牌货车上的2个电瓶。经鉴定,被盗的2个电瓶的价值为480元。

7、2019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赣******雪佛兰轿车窜至龙南县**镇**社区**水岸**栋**号门口,盗得叶某某蓝色福田牌货车上的2个电瓶。经鉴定,被盗的2个电瓶的价值为466.2元。

8、2019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赣******雪佛兰轿车窜至龙南县**镇**社区**水岸**栋**号门口,盗得唐某某红色东风天锦牌货车上的2个电瓶。经鉴定,被盗的2个电瓶的价值为831.6元。

9、2019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赣******雪佛兰轿车窜至龙南县里仁镇冯湾村付背圩,盗得钟某甲三环牌货车上的2个电瓶。经鉴定,被盗的2个电瓶的价值为730元。

10、2019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赣******雪佛兰轿车窜至全南县站前路碧桂园售楼处旁,盗得缪某某红岩牌货车上的2个电瓶。经鉴定,被盗的2个电瓶的价值为1377元。

11、2019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赣******雪佛兰轿车窜至全南县城厢镇滨江路东方汽贸路段,盗得陈某某红色解牌货车上的2个电瓶。经鉴定,被盗的2个电瓶的价值为533元。

12、2019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赣******雪佛兰轿车窜至全南县新全南中学旁,盗得徐某某南骏牌货车上的2个电瓶。经鉴定,被盗的2个电瓶的价值为400元。

13、2019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赣******雪佛兰轿车窜至全南县城厢镇环城路二中路二小安置房河道旁,盗得谭某某货车上的2个电瓶。经鉴定,被盗的2个电瓶的价值为611元。

14、2019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赣******雪佛兰轿车窜至全南县城厢镇金龙大道新车站江山府对面,盗得钟某乙黄色金王子牌货车上的2个电瓶。经鉴定,被盗的2个电瓶的价值为14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被害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辨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达1075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云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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