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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刑诉〔2019〕51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宁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99********,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号楼**单元****户暂住,无前科。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松山区**小区**号楼姜某某租住的公寓内,趁姜某某睡觉时,盗窃姜某某的小米K20pro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599元。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郝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隋伟华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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