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19〕1467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1********,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18年6月30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 04月06日 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广场二楼“**”服装店内盗窃白色外套一件;2018 年 05月18日20时许,郭某某伙同李某某在**广场二楼“**”服装店内盗窃一件连衣裙,随后郭某某在“**”鞋店内又盗窃一双拖鞋,以上被盗衣物无法作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王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作案三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龙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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