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闽清县**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骑摩托车到闽清县**镇**村**号俞某某家中,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俞某某家一楼大堂右侧一卧室门撬开,在卧室内一衣柜中盗走现金人民币7160元。
2.2020年10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骑摩托车到闽清县**镇**村**号刘某某家中,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刘某某家一楼最右侧卧室的挂锁撬开,在一楼卧室床铺草席下盗走现金人民币830元。
2020年10月21日,闽清县公安局白樟派出所民警在闽清县**村**号抓获被告人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
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盗窃现金人民币79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许 挺
检察官助理 余贤凯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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