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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郭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区**办**村**组,现住渭南市**区**办**村**组。该郭2006年12月20日因盗窃罪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1年4月29日释放。2014年9月17日因盗窃罪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10月20日释放。2015年10月26日因盗窃罪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征得被告人同意,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9日凌晨,被告人郭某在我区**办**村李某某家借宿时,将李某某一部VIVO牌手机盗走。

2、2020年1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我区**村“**饺子馆”用餐后,将餐馆老板停放在门口的邦德电动车盗走,现该车已追回。

3、2020年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我区乐天大街“X6”网咖,将在此上网的被害人姚某某钱包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手机销售凭证及清单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李某某、杨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渭南市临渭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渭临价认发【2020】07号)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先后多次盗取他人财物,且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安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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