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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8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017年4月分别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各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盗窃,于2018年4月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郭某甲至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41号东港烟酒店,乘人不备,窃得6包冬虫夏草和7包利群(休闲)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013.36元。

同月26日,被告人郭某甲又至该烟酒店,以同样方式窃得9包利群(休闲)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648.72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已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莹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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