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469号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郭某甲至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41号东港烟酒店,乘人不备,窃得6包冬虫夏草和7包利群(休闲)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013.36元。
同月26日,被告人郭某甲又至该烟酒店,以同样方式窃得9包利群(休闲)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648.72元。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甲已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莹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