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9日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决),在饶某某姚庄菜市场北侧盗取张某某银灰色货车内的现金约2500元。
2.2019年6月14日5时24分,被告人郭某某伙同王某某在饶某某姚庄菜市场6号棚盗取彭某某红色货车内现金约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拧子一个;
2.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6.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贾满奖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饶某某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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