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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郭永强,男,199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村,现住该处。2012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20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永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郭永强到定州市省**医院秘密窃取王某某华为牌畅享9PLUS手机一部,价值638元;秘密窃取荀某某手机VIVO牌X7手机一部,价值413元。

2.2020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郭永强到定州市**医院秘密窃取薛某某红米牌note8pro手机一部,价值1038元。

3.2020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郭永强到定州市**医院秘密窃取杨某某VIVO牌Y85手机一部,价值450元;秘密窃取甄某某OPPO牌R11型手机一部,价值458元;秘密窃取王某某VIVO牌X21型手机一部,价值863元;秘密窃取岳某某OPPO牌R15手机一部,价值825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荀某某、薛某某、杨某某、甄某某、王某某、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郭永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永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永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永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永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永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四清

检察官助理:张子翼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永强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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