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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91981********,满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村。2020年1月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竞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0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双彩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处,以用锤子砸开U型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马某某新日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新日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良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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