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577号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16时许,在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江滨路江北公园明珠楼一楼台阶处,被告人郭某某趁黄某某给正在遛狗的某某乙拍照时,从黄某某背后盗窃了某某乙叫黄某某帮保管的一台玫瑰金色苹果7手机,手机套内夹有现金100元人民币。被告人郭某某盗窃得手后迅速逃离现场。

经依法鉴定,某某乙被盗的苹果7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010元;被告人郭某某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盗苹果7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指认手机和人民币照片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证言;4. 被害人某某乙陈述;5.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取证程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喜昌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