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11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13199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栋**房。曾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8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4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4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来到在本市福田区、龙华区一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网吧,乘被害人不注意之机,扒窃被害人付某某的一个手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7O元(以下币种同)及诺基亚手机一部(无法鉴定价值),随后将手机以187元的价格销赃,所得钱款非法占为己有,并将包内其他物品丢弃。
二、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来到本市龙华区**网吧,乘被害人不注意之机,扒窃被害人翟某某的一部神州牌笔记本电脑(无法鉴定价值),随后将该电脑藏于**地铁站附近河道下方,现已无法找回。
三、2018年4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上梅林**电玩城,乘被害人玩游戏之机,扒窃被害人颜某某的一个双肩背包,包内有苹果5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苹果笔记本电脑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0元)、现金600元及身份证件若干,随后将手机以5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钱款非法占为己有。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在深圳市第四看守所门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不予价格认定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照片说明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翟某某、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有关人员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院印)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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