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乡**街**号,被捕前太原市小店区许西村的出租房内。2008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5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6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9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9时至10时30分期间,被告人郭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胡某某位于平遥县古城内****号院中,并将正房老式房门卸下后进入房内,将正房里屋靠墙衣柜里的300元现金(三张100元)、两张10元旧版人民币、一个银手镯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锐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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