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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淄博市张店区**村**路**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至29日,被告人郭某某先后五次到淄博市张店区**医院工地内盗窃废铁、塑料管等物品。现被告人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4.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程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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