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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2********,汉族,小学文化,**物流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行政村**号,住址天津市东丽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美英,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牌照号为豫P****2的车辆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空港明康路附近,使用随手拉车门寻找未锁车门的车辆盗窃车内财物的手段,盗窃张某甲停放在明康路上牌照号为冀T****5的黑色SUV轿车后备箱内习酒牌白酒6瓶、糕点4盒、车载充气泵2个、车载吸尘器1个;盗窃张某乙停放在明康路上牌照号为冀T****9黑色比亚迪牌轿内座位上放置的GPS定位器23块、香水1瓶。经价格鉴定,张某甲车内被盗习酒一箱价值人民币2738元,零食礼盒4盒价值人民币632元,车用吸尘器1个价值人民币20元,汽车充气泵2个分别价值人民币167元和177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734元;张某乙车内被盗GPS定位终端价值人民币3680元。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对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在其驾驶的车辆上查获上述被盗的物品,后扣押、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购买记录截图、发票、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委托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张某丙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搜查笔录、照片、扣押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小区电子眼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娟娟

检察官助理:李 瑶

2020年5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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