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在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内蒙古**家属楼被害人童某某家中,被告人郭某某使用被害人童某某手机时趁其不注意将微信支付密码破解后,分六次每次以人民币1000元将被害人童某某微信钱包内的钱转账到自己微信,随后将微信转账记录删除,并将这些钱用于日常消费。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将人民币6000元钱款全部退还被害人童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破案工作说明及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收款条;谅解书;违法人员查询表;户籍信息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文辉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三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