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14〕5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某省某市某县,住某县某镇某村某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7 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周某某县城某超市门口,趁无人之际用自带的工具撬开王某停放在超市门前的一辆王野牌黑色电动自行车锁,后将电动车盗走。经周某某价格鉴定中心估价: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655元。
2.2013年10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周某某县城某广场,趁无人之际用自带的工具撬开魏某某停放在某广场(某超市门口)的一辆红色真爱牌电动自行车锁,后将电动车盗走。经周某某价格鉴定中心估价: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575元。
3.2013年11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周某某县城某超市门口,趁无人之际用自带的工具撬开辛某某停放在某超市门口的一辆红色新日牌(远航5代)电动车锁,后将电动车盗走。经周某某价格鉴定中心估价: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860元。
4.2013年11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周某某县城某超市门口,趁无人之际用自带的工具撬开朱某某停放在某超市门口的一辆红色绿驹牌电动车锁,后将电动车盗走。经周某某价格鉴定中心估价: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100元。
5.2013年1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周某某县城某超市门口,趁无人之际用自带的工具撬开王某停放在超市门前的一辆枣红色邦德牌电动车锁,后将电动车盗走。经周某某价格鉴定中心估价: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250元。
6.2013年12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周某某县城某超市门口,趁无人之际用自带的工具撬开候某某停放在某超市门前的一辆红色新日牌电动车锁,后将电动车准备推走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经周某某价格鉴定中心估价: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查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其他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佳鑫
2014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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