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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9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将被害人何某某带至本市丰台区北方世贸轻纺城南侧胡同内无号出租房内,给何某某做按摩,趁机盗窃被害人何某某放在屋内桌子上包内的人民币7600元现金。

2018年6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将被害人常某某带至本市丰台区四顷三村一出租房内,给常某某做按摩,后趁机盗窃被害人常某某放在屋内小床上的包内人民币1万元现金。

2018年10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带至本市丰台区南顶村旧货市场旁一无号出租房内,给王某某做按摩,趁机盗窃王某某放置在屋内桌子上的上衣口袋内的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王四营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何某某、常某某、王某某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物证、书证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文革

检察官助理 周媛媛

2019年6月5日

附件:1.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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