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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8********,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中牟县**路**停车场值班室内,趁值班人员熟睡之际,拿到豫A*****黑色日产轩逸轿车钥匙,后进入停车场内,将被害人张某某存放在该车内的4547元现金盗走。现被盗现金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

投案。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朱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艳

检察官助理:刘 振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住中牟县**镇**村**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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