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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64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0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西安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10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10月1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互助路小皇后酒楼,以到酒楼应聘为由进入后厨,趁被害人曹某某洗菜不备之机,盗走曹某某放于旁边桌子上的金色苹果6s plus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3910元),逃离现场时被发现,后逃至互助路建国饭店门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赃物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  鹏

检察员:王旭阳

2016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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