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1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郭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市场**栋**号**处,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价值人民币4205元的红色常立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得手后郭某某将该三轮车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019年1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栋**单元**号**处,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018元的建设牌电动三轮车撬锁后盗走。得手后郭某某将该三轮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购买凭证、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