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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51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8日被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8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长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2月底的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至西安邮电大学长安校区伺机盗窃,见图书馆四楼阅览室门口的放包处无人,遂打开学生韦某某的书包盗走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元。

2、2014年1月份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至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伺机盗窃,转到图书馆五楼楼道的存包柜,见一柜门未上锁,遂打开柜门盗走学生黎某某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元。

3、2014年5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至西安邮电大学长安校区伺机盗窃,见图书馆三楼经济管理书库门口放包处没人,遂打开学生孟某某书包内的钱包,盗走现金人民币200元。

4、2014年7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至西安邮电大学长安校区伺机盗窃,转到图书馆三楼书库外面学生上自习的地方,见一椅子上放了一个书包,旁边无人,遂从书包里钱包中盗走学生魏某某现金人民币350元。

5、2014年7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至西安邮电大学长安校区伺机盗窃,在图书馆二楼寻找作案目标时被保安人员发现可疑,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亮

2014年10月27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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