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大道**号**幢**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7日至3月5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多次来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沟**区**栋楼下的**超市盗窃财物,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来到上述地点盗走梅林牌午餐肉罐头2罐。
2.2020年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来到上述地点盗走梅林牌午餐肉罐头2罐。
3.2020年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来到上述地点盗走梅林牌午餐肉罐头1罐、王守义十三香1盒。
4.2020年2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来到上述地点盗走梅林牌午餐肉罐头1罐。
5.2020年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来到上述地点盗走梅林牌午餐肉罐头1罐、王守义十三香1盒。
6.2020年2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来到上述地点盗走梅林牌午餐肉罐头1罐、丰蓝1号电池1对、士力架巧克力1个、德芙巧克力1个。
7.2020年3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来到上述地点盗走梅林牌午餐肉罐头1罐、丰蓝1号电池1对。
8.2020年3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来到上述地点盗走齐心牌订书机1个、双汇牌玉米热狗肠2个。
9.2020年3月5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来到上述地点盗走士力架巧克力3个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民警查获部分被盗物品并已发还给被害单位。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户籍信息、价格认证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5.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静
检察官助理:李金峰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大道**号**幢**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零二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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