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文某某、徐某丙、徐某甲、徐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至3月2日间,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摩托车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盗窃作案5起,窃得“油栗五号”栗子树214棵,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350元。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徐**村东北角,窃得文某某家栗子树30棵,后又到**村西北角徐某甲家窃得栗子树5棵,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75元。
2.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东北角,窃得文某某家栗子树68棵,价值人民币680元。
3.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郭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东北角,窃得文某某家栗子树38棵;后又到**村西北角徐某甲家窃得栗子树27棵,价值人民币705元。
4.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郭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东北角徐某丙家,窃得栗子树20棵;后又到**村西南角徐某乙家窃得栗子树10棵,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50元。
5.2020年3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村东北角徐某丙家,窃得栗子树16棵,后被徐某丙等人发现并报警抓获,价值人民币160元。
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经赔偿损失,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扣押摩托车、铁锨、剪刀、布条等物品、文件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前科劣迹调查表等;
3.被害人文某某、徐某丙、徐某甲、徐某乙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定中心赣价认定[2020]4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
检察官助理:窦玮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10513****;
2.案卷材料和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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