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2767号
被告人郭寿啟,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021999********,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捕前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房。2015年12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寿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郭寿啟窜至遵义市红花岗区春天堡邮政家属院楼下,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祥龙牌电动车一辆盗走。后经价格认定:涉案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50元。
破案后,涉案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涉案电动车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寿啟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一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寿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寿啟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智
检察官助理:杨红霞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郭寿啟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壹份及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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