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郭**,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88********,汉族,高中毕业,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区**街**号院**号,住河南省郑州市**区**城二期**号楼**室。曾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3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
被告人杨**,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1********,汉族,高中毕业,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区**镇**村**号,住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镇**路**号**号楼**单元**室。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2月28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杨**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2月21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杨**伙同郭**到荥阳市**路**花园附近,将哈罗助力公司投放的一辆哈罗助力车盗走。经河南华威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该哈罗助力车在被盗基准日在价值为369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给失主。
2、2019年2月2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杨**伙同郭**到荥阳市**路**花园门口,将哈罗助力公司投放的一辆哈罗助力车盗走。后经河南华威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被盗哈罗助力车在被盗基准日的价值为36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失主。
3、2018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伙同郭**到荥阳市**大道与**大道交叉口西200米路北一公交站牌处,将一辆哈罗单车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给失主。
4、2018年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伙同郭**到荥阳市**大道**高速附近,将一辆哈罗单车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发还给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杨**)、违法记录证明(郭**)、到案经过、结案报告、哈罗单车及助力车的造价明细表及证明函、后台监控信息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赵刚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杨**的供述;
4、鉴定意见:河南华威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豫华威评报字(2019)第42号关于被盗的哈罗助力车在基准日的价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郭**、杨**对犯罪实施地点及藏匿赃物地点的辨认笔录两份及照片二十八张;
6、视听资料:案卷材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 龙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郭**、杨**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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