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甘肃省秦安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甘肃省秦安县**镇**村**号。2018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02月28日至2020年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5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将尤某某停放在天水市第八中学门口的一辆黑色信远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920元。
2.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将薛某某停放在麦积区桥南小商品城门口路边的一辆白色比德文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815元。
3.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将王某甲停放在麦积区在麦积区桥南小商品城门口路边的一辆黑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车辆价值2800元。
4.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将马某甲停放在天水市第八中学门口附近的一辆粉白相间的雅迪牌电动摩托车(带充电器)盗走。经认定,被盗车辆价值900元。
5.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郭某某将陈某甲停放在天水市麦积区渭水园小区D7幢3单元楼下的一辆红色比德文牌电动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被盗车辆价值2688元。
6.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将张某某停放在天水市麦积区安康家园小区4号楼5单元楼下的一辆米黄色新日牌电动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被盗车辆价值2560元。
7.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将谢某某停放在天水市第四人民医院门口的一辆红色绿源牌电动摩托车盗走。后以130元卖给马跑泉公园北门附近废品收购站老板陈元荣。经认定,被盗车辆价值2976元。
8.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将王某乙停放在天水市二中西侧天桥下的一辆红色法拉蒂牌电动车盗走,后以130元价格卖给马跑泉公园北门附近废品收购站老板陈元荣。经认定,被盗车辆价值840元。该车辆已发还。
9.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将马某乙停放在天水市麦积区华龙小区3号楼楼下的一辆紫红色樱牧牌电动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被盗车辆价值700元。
10.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将牛某某停放在麦积区绿岛大酒店附近天辰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楼底的一辆粉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以160元价格出售给马跑泉公园北门附近废品收购站老板陈某乙。后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抓获,并当场扣押其盗窃的电动车及其销赃所得赃款。经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700元。被盗车辆已发还。
综上,被告人郭某某共盗窃10次,被盗电动车价值共计188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案件办理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指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2.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旋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已通知换押。
2.移送侦查卷1册、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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