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岱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9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河南省**市**县**乡**村。曾因盗窃分别于2008年5月、2009年9月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十三日;又因盗窃于2011年3月22日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岱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决)采用钢丝开锁的方式,窃取岱山县**镇金**公司北区管子车间旁边气体罐院子外的集装箱内一批电缆线,后将电缆线藏匿于**公司北区生保仓库附近。同年4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与张某某在生保仓库附近对电缆线进行剥皮时,被**公司员工发现,张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郭某某逃跑。经岱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现场查获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0 929元。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主动到岱山县公安局投案。
查获的电缆线已由侦查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缆剪等;2.书证:岱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俞竹蔚
检察官助理 孙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岱山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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