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83********,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州市临汝镇**村**号院**号,现住洛阳市涧西区**村**街**排**号**楼**户,无业。2019年1月26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9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9日依法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广电街全季酒店东侧,利用车主未锁车门之机,盗得被害人刘某某车牌号豫AQ****大众牌SUV车内苹果牌土豪金色手机一部,销赃200元挥霍。经洛阳市西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牌土豪金色手机价值人民币3510元。
2020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西下池西五区39号门外,利用车主未锁车门之机,盗得被害人陈某某车牌号豫C1****东风小康牌面包车内空调室外机铜管三根,铜质电线两根,销赃130元挥霍。经洛阳市西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铜管三根价值人民币586.00元,被盗铜质电线两根价值人民币¥370。
2020年5月20日凌晨2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芳林桥东侧临渠巷亚威金港商务楼下,利用车主未锁车门之机,盗得被害人袁某某车牌号豫C6****传祺牌SUV车内的200元现金,案发后已追退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3)辨认笔录;
(4)鉴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6)书证: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霞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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