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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街**号**家属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0日晚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汽车到邢台市信都区**乡**山庄,通过翻窗等方式进入**山庄**号楼和**号楼住户室内,窃取液晶电视、窗帘、床垫、小桌子、藤椅(藤制沙发)、不锈钢锅、换鞋凳等物品,后将赃物藏匿于家中。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6717元。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到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某某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证人证言: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申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海霞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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