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江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重庆合川,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9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市场**公寓**房。2020年8月28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自2020年4月起与受害人谭某某确定为情侣关系后一起居住生活,知道受害人谭某某的手机密码和支付密码。后被告人郭某某因参与网络赌博输了不少钱,为筹集赌资,被告人郭某某遂在受害人谭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操作受害人的手机,屏蔽受害人谭某某的手机银行信息,用受害人谭某某的手机登录支付宝和京东借钱,再将借得的钱转账到自己手机用于赌博实施盗窃,至2020年8月28日被抓获归案。经查,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受害人麻痹大意,以假话蒙骗受害人谭某某以扫码支付、私自操作受害人手机借钱,给受害人谭某某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微信窃取人民币2060元、通过中国银行窃取人民币14461.36元、利用京东、支付宝窃取人民币13779.93元、通过湖南农信银行窃取人民币3113.87元,合计人民币33415.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微信转帐记录、湖南农信银行转帐记录、京东、支付宝转帐记录、中国银行转帐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4.辨认及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通过微信盗窃人民币2060元、通过中国银行盗窃人民币14461.36元、利用京东、支付宝盗窃人民币13779.93元、通过湖南农信银行盗窃人民币3113.87元),合计人民币33415.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邦处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在江门市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二册及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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