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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组**号**室,现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9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路过赣州开发区**路**步行街**街处时发现该处停放了一辆男式三本牌摩托车。经过踩点后,被告人郭某某于当晚20时30分左右时趁周围无人时将摩托车偷走,并推至赣州开发区**大道与**路交界处马路边藏匿。2019年7月10日12时许,郭某某将该摩托车骑至赣州开发区**镇**路中国石化**加油站旁一无名摩托车修理点修理,被摩托车车主李某某的朋友黄某某发现并上前质问,郭某某遂弃车逃离现场。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中心认定,被盗三本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42元。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经口头传唤至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黄金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三本牌摩托车已起获并于2019年8月2日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意见:赣经开价认定[2019]42号价格认定书;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黄某某的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张;5.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海

检察官助理 余开强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已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陆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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